各大医院审查分级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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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医院审查分级新条件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晚成医械
在对11月18日三级医院审查结果的审查和评价后,取消了医疗网络,率先提出了浙江省医院审查方法,为省级医院水平审查提供了新的条件。
这是国务院于2017年下发的《关于取消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职能和评审事项后,省级医院早期出台的评审方法对我国其他省份医院级评审可能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背景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审查制度为深化管理服务公开,国务院于2017年下发了《关于取消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针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的评审结果,取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评审职能和评审事项,要求各级评审委员会去行政化,在职公务员不得在审查委员会兼职,政府和本部门不得干预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价办法,并废止了2003年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评审周期
医院评估以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以申请第一次复核,执业时间满三年;对变更后的医院设置等级或者类别的变更,应当申请第一次审查。
  分三级四等
浙江省医院分为三级四级,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直接认定。对部分医院未下达评价标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具有相应评价管理权限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参照管理水平。
  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级卫生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的建立、发布和监督管理。省级卫生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并对全省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首次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医院的水平。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和二级甲等医院的复评,确定二级医院的级别。审查结果应报告给卫生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一级医院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委会委员每5年聘任一次
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医院管理、医疗、医疗技术、护理、医学教育科研、金融、行业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评价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医疗管理服务指导机构、贸易(协会)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价组织等进行选择和任命。原则上每五年一次。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在陪审团中担任职务或者兼职。
陪审团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若干名成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委员室工作人员、评审员违反规定,干扰正常评审工作,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委员会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和委员会应当解除与他们的聘用关系,并通知本所对所属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
2017年12月,规划和发展规划委员会政府发布了关于审查和评价三级医院评价结果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据了解,这是落实今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取消对三级医院审查结果的审查和评价”的要求。
《通知》指出,对三级医院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和评价已正式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目前正在修订医院考核方法和标准。
同时,为确保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的顺利衔接和有序过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落实医改任务,在完成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修订前,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行医院评审标准,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根据"不降低标准并确保质量和安全性"的原则,严格执行医院评价标准。
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审后,将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省级卫生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管辖范围内公布三级医院的审查结论,并审查医院名单、医疗机构的建立计划、评价标准、审查方式、结果和程序的确定等。提交国家规划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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